課程名稱 |
最高法院裁判與民法理論發展 The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Law Theories |
開課學期 |
103-1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詹森林 |
課號 |
LAW5049 |
課程識別碼 |
A21 U280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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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三3,4(10:20~12:10) |
上課地點 |
法1403 |
備註 |
與大學部合開。科法所限二年級以上同學選修。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60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31case_and_theory |
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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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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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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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民法乃實用法學,故學習民法必須兼顧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裁判,乃當事人糾紛最終解決依據,並經常反應或引導理論發展,故學習民法,自應特別加以重視。本課程將以最高法裁判為基礎,說明個案當事人之利益衝突與法院裁判理由與結論。
本學期將以最高法院關於契約之裁判為主要研究題材,除以最高法院裁判印證債總及債各重要規定在實務上之運用與發展外,並特別探討債各未規定之借名登記契約、工程契約、信託契約、融資性租賃及加盟店契約。 |
課程目標 |
培養同學分析裁判、取捨價值及推理論辯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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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1.課前充分預習、課中積極討論。
2.喜歡學習裁判及經由討論學習民法之同學選修本課程,必定收穫豐碩。反之,喜好單純聽講而不習慣與人討論者,請切勿選修。
3.部分選修同學應上台報告,其餘同學應就該報告提出意見。
4. 無正當理由缺席2次以上者,不給及格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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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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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另約時間 備註: 課堂上討論及另約其他時間討論 |
指定閱讀 |
最高法院相關裁判 |
參考書目 |
1.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
2.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1-7冊
3.其他隨堂指定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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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No. |
項目 |
百分比 |
說明 |
1. |
課堂討論 |
10% |
請積極參與課堂討論,尤其歡迎批判法院裁判及老師看法 |
2. |
期末考 |
90% |
實例題3題,筆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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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9/17 |
契約(債權)之相對性與對抗第三人之效力(59台上2490、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
第2週 |
9/24 |
契約(債權)之相對性與對抗第三人之效力(97台上1729、99台上244897台上2465、101台上1834) |
第3週 |
10/01 |
好意施惠關係與契約(103台上848、98台上811)、中斷締約(103台上256) |
第4週 |
10/08 |
廣告之拘束力(102台上2111) |
第5週 |
10/15 |
借名登記(103台上1031、103台上763;98台上76、102台上487、103台上1518) |
第6週 |
10/22 |
契約之解釋(103台上560) |
第7週 |
10/29 |
契約之附隨義務 (101台上1023、100台上592) |
第8週 |
11/05 |
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給付拒絕(103台上533) |
第9週 |
11/12 |
契約之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 |
第10週 |
11/19 |
定型化契約:總論 |
第11週 |
11/26 |
定型化契約:各論(連帶保證、工程契約) |
第12週 |
12/03 |
租賃契約與凶宅、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 |
第13週 |
12/10 |
工程契約:政府採購法與民法之接軌與調和 |
第14週 |
12/17 |
信託契約/ 法研二筱茵及亞芸 報告 |
第15週 |
12/24 |
融資性租賃契約 |
第16週 |
12/31 |
加盟店契約 |
第17週 |
1/07 |
總複習 |